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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第148章 佛法新义(二)

作者:女侠独孤雯返回目录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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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六道轮回的原则不是以行为论,而是以不灭神识中的心性论?一个人只要自身品性端正或者平庸,哪怕亲杀千人以上并且因为自己的政令而导致千万人死亡也只会按照心性善恶的原则来决定轮回入三善道还是畜生道,而不会堕入恶鬼地狱之中?”

    “理是如此,世人但切不可做此想。”破颜忽然感到一种危险,便思索片刻说道。

    “为何?”张海问道。

    “想凡间世人修佛者甚至佛家大多数同修都要戒酒戒荤,仅仅是荤食给常人带来的不易察觉的微弱恶性都可能使人难以入三善道,何况是如此?一个人如果是心性端正,即便为君王又如何会犯下如此罪行?”破颜又解释道。

    “想来我这一生终不可能与三善道有缘了。不过就算是畜生道,想来还不像八寒八热地狱那样令人难以忍受,也并不比这时上民间广大底层百姓之苦相去太多。”张海闻之苦笑道。说这话的时候,多少是有些诚意的。前世的记忆让张海对轮回之说已经多少有些相信,只是要完成自己在今生改变世间的宏大理想,又怎么可能不死人?又怎可能避免大规模的阶级、宗教、乃至民族等方面的清洗?所有要有些超脱百年之局限做为的君王都不可避免的要以相当的代价来做为偿还,更不要说自己在起家阶段的杀业了。而且这些事不论怎样看都未必是自己所认同的罪事,忏悔终究是难行且难以依靠的。

    “倘若一个人为了自身的功名成就而做事,不论有多么高尚的借口,那终是利己。利己多于利他为世上最为广泛的恶因。何况为了利己而造罪?但如果并不以自身的功名成就而为根本目的,而是真正为了这世上的百姓造福民众广结善缘,或者在未来种下巨大的善缘福缘,是可以抵消自己的造业的。”破颜接着举例道:“这就好比一个普通的兵士或者刑场上的屠夫,只要他自己心性端正杀人不是为了功成名就功名之利,仅仅是为了保卫家园或惩恶扬善,就可以抵消其很大部分的业力。”破颜仔细想了想那些套话说道,面对张海这样极有权势的人,虽说出家人不打诳语,可也要因人而异。

    似乎忽然想起了什么,张海有询问道:“修习外教之人,如道家。还有那些假托佛义而生的民间宗教,按佛法来说可会入三恶道?”

    张海知道对于异教和异端,亚洲东南的很多宗教包括佛教在内没有天方、景教那样极端。可不知道在宽容性上究竟在什么程度,自己在今世假托天帝之使的行为又会如何。

    对此,似乎破颜似胸有成竹的说到:“佛法不是天上哪一尊神仙按照自己的想法给予世人的奖惩,大多数外教也多有惩恶扬善的内涵。依据实际的心性业力决定入三善道还是三恶道,只是终不能脱离轮回之苦而已。”

    听闻这样说,张海的心也就宽慰了不少。张海算不上佛教的信徒,实际上是疑神论者。而在世上各种主流宗教中包括道教在内大多宣扬有神,这无疑就是与自己以图建立自己的队伍及权力凝聚力的“天帝之使”的说法相根本违背的,甚至是与近代科学相干涉的。儒教虽然不宣扬有神论,但是在排斥科学体系方面并不比有神论的说法逊色。唯有佛教或许可以在佛教徒自己能够接受的情况下改良为无神论或者与有神论相包容的宗教。

    张海又一次陷入了沉默之中,他在思索史上三武一宗灭佛,乃至佛门中的种种恶行往事。又想到宗教对于阶级斗争和进步理念的种种阻碍作用,不断的权衡着利弊。

    在城镇化的现代社会,或者人均资源丰富的一些发达农业地区,除了禅宗外的主流佛教所主张的思想除了对平等性的认同这一点外,与印度教没有本质不同。那种消极避世的思想在这种情况下对经济和国力是有害的。

    而在明清时期的中国,人均资源不充沛的南亚或东南亚,佛教的流行则有其必然性。

    避世出世思想的另一个产物是寺院经济。有寺院就有与寺院相围绕的经济活动,不论是“公有或集体所有”的十方寺还是“家族企业式”式的子孙寺在没有或多或少的全国监督外部的监督的情况下,在财务上比政府和军队更腐败,可以发展到堪比资本主义企业或地主阶层这类的级别上。但不同之处在于:民间剥削阶级可以合法消费投资,而只要在消费端和投资端上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寺院及僧侣腐败的危害是可以控制的。

    南北朝末年的时候,北周北齐的僧侣发展到五百万人,占当时北方人口近三分之一,赶超工业时代中国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比例。佛教的过度发展造成的沉重社会福利负担无疑是与当时谋求全国统一争霸战略需求的北周相背离的。这种有组织的团体还是潜在的暴力集团,因此遇到统治者的警惕。

    而如果进入到国家军事机器和统治能力有所发展的准近代水平社会,有其他方面的文化发展保证足以不使佛教发展到南北朝末年那种状态。汉传佛教及其模式就是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个有效补充?而且单纯的给无业者发放福利对提高国民素质和纪律性训练的好处是有限的,“出家”却能起到这个作用。还能起到消化传统社会中“剩男”的作用

    在思索这些事情的时候,张海再也没有讳言,而是同破颜谈到了三武一宗灭佛的根源还有末法时代僧侣们的诸多行径。佛家回避社会社会矛盾的主张可能对社会本身带来的影响等等。

    “自五代两宋以来,世风日下。唐宋元明改变秦汉至唐代的趋势不断加强的重刑立法尚且不能重整腐朽没落的事间。多数佛门同修往往也是世间的肉体凡胎中来,在世人迷信的哄抬乃至权贵之人的纵容之下种种违背佛门规矩的丑行也就在所难免了。”破颜叹道,但某种程度上也是为这种行为上的辩解。

    “还是能够尽可能的避免这种事儿的。道德与心性的修养需要监督,只要在全国建立专门的宗教刑司衙门,以超脱世人标准的规矩和法度向来可以避免三教九流中的不少事。并且在完善各寺财务制度的情况下广泛建立举报奖励之制。除此之外,废除大多少寺院田产改为按照查实的人数规格建立国家相关的财务保障。想必可以使不少人即便不能超脱轮回之苦度而成佛,也能让不少佛门中人真正得以免除堕入三恶道之苦。”张海思索片刻后回答道。

    “只要用人得当不草菅人命,重典亦为善法。”破颜一时没有想到太多,只是稍加思索后应付般的说道。可当平静下来仔细思索的时候又觉得这其实何尝不是一个机会?唐宋时期佛法衰败儒家兴起,这固然有三武一宗灭佛的缘故。可大乘佛教中功利敛财之风乃至僧侣的种种迷信下的特权又何尝不是使其丧失民间信任以至于不可能在这数百年来得以壮大的重要原因?这些现象当然不可能彻底清除,最可能的情况自己这些名寺上层的利益不会损失多少,却可以大大约束佛门下层。尤其带来的威信提高则可以壮大整个佛门的势力。

    可此时的破颜并没有被闲谈冲昏了头脑,再了解到张海本人对于佛家并无自己以前想象的那类恶意的时候终于向张海请罪般的跪了下来:“是贫僧以前听信谗言一时糊涂,误会了施主,才会把一些事情隐瞒至今。”

    随后,破颜把自己了解到的城内寺院中厂卫的情况向张海主动做了坦白。

    “你虽有罪,难迷途知返当能在一定程度上将功补过。不过,我希望不再有人把我的这种信任还有今后我们共同曾在青州的当做资本来炫耀。”张海也终于对破颜叮嘱道。

    同破颜的会面一定程度减轻了这些日子以来张海心中的罪孽之感,也迅速拔除了厂卫留在城内寺中的不少机关暗线。但更重要的收获,还是新朝立法上的思考。

    五代元明以来,历朝典法逐步加重,却没有挽回社会文明逐渐衰败的势头,除了重礼而轻法,法律包含了太多公开且显而易见的等级痕迹,就在于包含了太多以业定罪而不是以性定罪的东西。

    工匠们的轮休制度使得不少学塾弟子得以从长时间的监督工作中解脱出来,得以有不少空闲时间用于日后一些基本所需律法的商议。

    即便是封建时代,一套比较完善的律法也需要长时间的编纂和多年的实践,只靠如今这些人手还有有限的时间只能确定一些最基本的刑律乃至吏律的大致原则。张海是一个法律工具论者,而不是一个法律至上论者。至少在需要漫长过程的大变革时代,法律的更改与修订往往有这样或那样的顾虑,难以从根本上应对实践所需。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时代很长一段时间里,不也是在没有刑法的前提下靠婚姻法与宪法两部法律至天下么?

    但在青州不少日子以来的初步实践来看,在自己的队伍乃至整个组织根本无法同革命年代的执政党相提并论的情况,如果不在吏律和刑律方面确定一些最基本的原则那就会给不少人以可趁之机。

    “官吏贪赃,唐代以来就有六赃一说并规定了各种非法获得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罚,并为各代所继承。可依我来看,对于明确的受贿和监守盗等贪墨外,坐赃、受所监临等一般以权谋利的处罚都太轻。至少在现在暂时看来,没有区分这些行为的必要。我们并不缺少财物的来源、这些行为造成的上下不忠乃至组织的涣散才是最严重的危害。不论数额的大小,反应的都是一种对队伍的不忠。在我们还尚未在实践中完善的时候,立法当力求简明”商讨关于吏律基本法草案的时候张海对众人说道。

    “明初的时候六十两的斩后剥皮实草,在我看来虽说是死后的剥皮实草虽有一定意义的意味,但不如做为人体解刨的依据更有对医学的利用价值。而六十两也好,五十两也好,有的人认为严了,我认为不算严。如果考虑粮价的不同,东虏那里对战亡军士的抚恤也未必有这个数。一个底层的平民百姓,日常消费每年的衣食住行折合三石折合粗粮或者三贯钱已经算是颇为宽裕的了。四十两银子就在绝大多数年景中就可以足够一个人过三十年,也就是大多数常人的后半辈子。所以乱世重典:我们的队伍里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收授索取财物,折合超过六十贯也就是一个贫民足够养活后半辈子的银钱那都是斩刑。而六百贯以上,则足够是一个小康之家全家人后半辈子的消费了。到了这种程度以上,我认为在性质上堪比谋逆,视情况除以极刑。”

    张海又补充道:“为了更为方便操作:我们的吏律的涵盖面不仅仅包括担任职务的官员,也包括为我们服务的军民,自然也包括在坐的众人。三代之内的亲属和下一级犯了六赃之罪家主及上一级连坐同罪。再以外,除特赦之例的减等处罚。唐代以来的律法中死刑之外往往是杖责,我看杖责这事很不好操作。轻的改为徒刑加剥夺若干亲属后代的权益。重的可以斩指等肉刑替代之。一些基本的律法越简明,越方面我们刊印或者差宣传员背诵传播之使之广为人知晓。为了进一步强化有关经济的犯罪。我们还要建立抄没奖励制度,举报同级的可以获得所没贪墨的半数奖励,举报下级的按三分减等奖励。若是向上越折合九品举报近两万倍我们实在拿不出钱怎么办?超过万贯的赐予特殊的地位。”

    仅凭严刑峻法当然不可能永久性的杜绝这类事,还需要整个社会构架更高层面的保障,但若没有这些严刑峻法。参考一些官僚无主或者完全形同虚设的近代社会,不要说三百年周期律,可能连古代标准一两代人的时间都熬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