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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抄袭者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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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唱片从最开始的选歌到最后的铺货面世,大体上有11至13道工序,每一步都可以说是至关重要,任何一步都影响着一张唱片成片后的质量。为了销量、业绩、市场等方面的考虑,为了不辜负林孝言呕心沥血搞出来的两张唱片,自郑东汉以下整个宝丽金唱片香江分公司全体动员,不惜一切代价为林孝言跟张国蓉的唱片录制工作铺路,大有不成功就成仁的决心。

    郑东汉下了血本集合全香江最出色的从业人员,从RB分公司借调最优秀的录音师、混音师,唱片工厂更是提前得到通知调试好机器做好压片准备,就连唱片封面也不惜血本征招了10位美术师日夜赶工。对提供上来的唱片封面没有一个能看的上眼的林孝言,打开记忆库从中选了一个交给了郑东汉。整张封面就是他个人带着大墨镜的大头像,在墨镜上倒映着一场演唱会的缩影,也算是他对未来成名后的一种期待。跟郑东汉沟通后,他象征意义的收取了每张唱片1毛钱的封面著作权收益,甭管是多是少,该他得的一分钱唱片公司也别想省!

    提一句此时的版权问题,华国是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华国生效。版权的保护与专利权、商标权一样,具有极强的地域性。随着未来“一国两制”的实行,1997年6月30日以后,香江成为华国的特别行政区,这一地区的版权保护才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版权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立法,一种是司法。从立法的角度来看,香江现时并没有独立的版权法,对版权的法律保护,与英国连为一体,凡在英国获得版权的作品,在香江自然受到保护,反之亦然。英国1956年《版权法》于1972年加上某些修改,延伸适用于香江,成为香江现行版权制度的基础。

    根据1956年《版权法》的规定,版权由于创作而自动产生,因此不需要注册受1956年《版权法》的承认和保障。承认和保障的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原创作品,即原著。包括一切可以找到“作者”的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和绘画、雕塑、摄影、建筑、工艺品及其艺术作品等等。第二类是指机械制作品的版权,这类实际上包括了一切不易确定的“作者”或者根本没有作者的制品,如录音、电影片、电视和无线电广播、印刷品版本的版式等。

    “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从其英文原词可以看出,版权的最初意思就是“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从未将版权看成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将它视作鼓励、刺激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与此相适应,版权的侧重点也在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长期以来被单纯视为作者财产,而与作者的精神、人格关系不大。

    因此,版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那样自由转让。同时,雇员在受雇期间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也被视为是雇主而非雇员的财产,其版权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视雇主为作者。

    “著作权法”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更多的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财产。因此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较多限制,对人身权利则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不允许著作权转让。

    同理,对于雇员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况下雇员仍然能够原始取得著作权,雇主只能通过合同受让或者被许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财产权。

    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和,“著作权”和“版权”在概念上差别也在缩小。不过,版权制度与著作权制度的诧异毕竟没有消失。

    顺便说一句,华国的法律主要是从RB“借鉴”过来的,而RB又是接受的德国法律体系,而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华国虽然在《著作权法》上面规定了“著作权”和“版权”系同义词,但是在叙述时还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使用“著作权”的说法。

    《世界版权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该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在香江取得版权的作品,必须是由“具资格的人”创作的,“具资格的人”即和香江有关系的人。具体地说,一是指在整个作品的创作期间或绝大部分期间,作者为英国人,或者为香江或实施英国版权法任何地区的居民;二是指在香江、英国或实施英国版权法的地区首次发表作品的人。另外,属于所谓“国际版权”的作品,也可取得香江的版权。根据1979年枢密院版权(国际公约)令的第三段,凡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或者《世界版权公约》有关的国家的作品,其版权在香江均受保护。

    知道前世华国版权之乱的林孝言,早在刚来到这个时代的时候,去读书馆略微了解了一下,他也怕某一天跟原作者撞车!他不怕别人抄他的,就怕别人说他抄别人的,搞原创他根本不是那块料,能有今天的局面全靠庞大记忆库的抄袭。万一哪天因为版权问题跟别人对簿公堂,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绝对是毁灭级的,多米诺骨牌雪崩效应之下,他恐怕连个渣都剩不下。

    在互联网没有普及的今天,北半球如何知道南半球唱了什么歌?所以他一点不担心街头卖艺时被别人摘了桃子,只要他敢用作商业用途,等将来有机会非告的他倾家荡产!这也是他在公共场合疯狂唱未来歌曲的原因,哪怕将来打官司,他也有证据证明这是他在1979年的香江街头就表演过的,以时间线论,要抄袭也是你抄袭我的!

    说回唱片录制的问题,林孝言度过初次接触录音室的新鲜感与兴奋感后,就被折磨的苦不堪言!前世听人家说歌手录音室唱的好,不代表现场唱的好,现场唱不好的时候,就只能拿录音室版本弄假唱了!他起初还以为是百万级调音师的功劳,毕竟前世有一个“你与歌手只差一个百万级别的调音师”的梗,可他做梦也没想到,录歌就是一个重复重复再重复的过程,跟专业调音师一毛钱关系没有!他录制第一首歌的时候,就被整整卡了一个星期!

    郑东汉从头跟到尾,天天亲自在录音室坐镇,连日常工作都不管了。带上耳麦让林孝言把一首歌一遍一遍的唱,然后拆解成一句一句的唱,林孝言刚录好一首,郑东汉就说不够完美,某句某处唱的哪出了问题,重录!

    不行!发音有问题,重录!

    不行,音准不达标,重录!

    不行,感情不够饱满,重录!

    重录!重录!重录!重录!重录!

    天可怜见,让一个人连着唱一首歌十几、二十几遍,哪怕它再是天籁,也保证你有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更何况是这种天天只唱一首的情况!现在的林孝言一听见伴奏就想吐,可郑东汉也是为了对他的唱片认真负责,他一句抱怨的话也说不出来,只能忍着恶心接着重录。录完以后认真跟郑东汉讨论,与记忆中前世听过的版本做对比,反思哪里唱的不够好之后,杀进录音室接着重录。

    随着日子一天天的过,林孝言吃住全在录音室解决,天天工作到深夜,就连新任女友蓝杰瑛,在股市上投机的霍键宁、袁天帆也没时间顾得上了,他一门心思的扑在了首张唱片的录制工作之中。工作期间,他也越来越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在一个恰当的时候,他跪下给郑东汉递上了拜师茶,从此二人师徒相称!见林孝言越来越在状态,演唱效果也越来越完美,成歌速度也越来越快,郑东汉总算是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林孝言的嗓音很好,高亢,清亮,却不失力量感和层次感,可以说资本雄厚。可他的演唱技巧不知道是跟谁学的,郑东汉能清楚的感到他的演唱全是在模仿,一首歌模仿一位歌手的演唱技巧,却完全没有属于自己的东西。一个专业的歌手通过模仿其他歌手,那能走多远?林孝言的演唱技巧,完全对不起他的创作天赋,跟得天独厚的样貌与嗓音。

    郑东汉是起了惜才、爱才之心,才在每一首歌上跟林孝言较真,他这么做全是为了让林孝言找到什么才是属于他自己的东西。随着林孝言逐渐舍弃了记忆中的演唱版本,慢慢用他自己的理解跟方法去演唱,歌曲跟他的契合度也越来越高,成歌速度也越来越快。在郑东汉的精心调校下,林孝言也从大杂烩般的模仿抄袭歌手,慢慢转变成极具自我风格的专业歌手,在音乐上有了属于自己的东西。

    “玉不琢不成器啊,如今的小林算是有点歌手的样子了。”

    郑东汉欣慰的拿起保温杯,喝了一口茶,自豪的看着在录音室内认真工作的林孝言。这颗蒙尘之珠是他亲自用高价签进公司的,也是他一手调教出来的,对音乐是真爱的他怎么又会不自豪多了一个好弟子。